赵廉慧:什么叫慈善信托被撤销?
来源: | 作者:赵廉慧 | 发布时间: 2023-03-05 | 3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托法》规定“信托被撤销”导致信托终止,信托被撤销只能是指类似“台湾信托法”所规定的情形。

研究点细节问题,细节有时决定结构本身。


慈善法和信托法就慈善信托终止事由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信托法第53条规定的一般终止事由无法直接适用于慈善信托。所以,立法需要就慈善信托单独设置终止事由。


这里探讨一下信托法第53条第4项规定的“信托被撤销”能否作为慈善信托终止事由。


就什么叫“信托被撤销”有不同的观点,需要详细加以探究。


第一,委托人设立的欺诈信托被委托人之债权人撤销。


即,把这里的“信托被撤销”解读为根据《信托法》第12条的撤销。立法机构的人士参与编写的各种“释义”中大多采这种观点[1]。


根据该条,欺诈信托会被委托人之债权人撤销,撤销的后果一般是把相关的资产返还给委托人作为其偿还债务的一般财产,不能根据《信托法》第72条的规定把该财产运用于其他最近似的公益目的,否则相当于认可了委托人的欺诈行为[2],允许委托人慷债权人之慨。[3]


周小明博士甚至认为,信托被撤销不仅不是公益信托的终止事由,把它作为私益信托的终止事由本身就是立法者的失误。《信托法》第12条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如果产生的是信托法第54条的信托终止的后果,则无法达成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所以,应直接根据信托法第12条的规定把欺诈信托做信托无效事由。[4]


信托的终止,是合法有效成立的信托嗣后基于一定的事由而终止。而《信托法》第12条规定的撤销是基于保护委托人债权人的目的产生使设立信托之法律行为溯及既往无效的情形,在《信托法》上,规定欺诈信托撤销的第12条紧跟规定信托无效的第11条,显然和信托设立的效力有关,而和有效设立的信托因嗣后的事由终止无关。因此,《信托法》第12条规定的撤销不是普通信托终止的事由[5],更不是慈善信托终止的事由。


第二,信托设立行为因意思表示瑕疵被委托人等撤销(《民法典》第147-150条)。


信托行为属法律行为之一种,如果信托行为被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撤销,则视该法律行为从设立当初起即属无效,信托因被撤销而终止。例如,委托人因受他人欺诈或者胁迫而设立信托,或者委托人尚属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同意的情况下设立的信托行为,委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这些信托行为。信托行为因遗嘱而设立的,作为委托人的遗嘱继承人,可撤销该信托行为[6] 。但是,这和前一种情形一样,仍然属于法律行为事前存在设立瑕疵而被撤销,其后果是类似信托无效而非终止。 


第三,委托人对已经合法成立的信托行为的撤销。


有学者指出,信托被撤销特指“委托人对已经依法成立的信托关系的撤销” [7] ,不同于“对欠缺法定条件的信托行为的撤销”。该种观点把上述两种情形排除在外,就此一点笔者表示赞同。那么,此时符合条件的撤销行为有:(1)委托人保留撤销信托权利的情形;(2)委托人根据法定事由撤销信托的情形。此时的撤销和信托的解除之间几乎无法区分。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曾经讨论过,在慈善信托的场合,委托人不能撤销(解除)已经合法成立的信托。这类似于赠与一旦完成,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原则上不能主张取得赠与财产。


第四,慈善信托因受托人履行违法等原因,被主管部门撤销。


这类似《民法典》第69条第4项所规定的法人被撤销、《公司法》第206条所规定公司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台湾地区“信托法”第77条规定,公益信托违反设立许可条件、监管命令或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为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另公益信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从事慈善活动的,亦同。我国《信托法》第53条所规定的“信托被撤销”作为信托终止事由的来源似乎在此。但值得深思的是,在我国,当出现信托法第53条之“(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情形,信托终止,但是,如果没有当事人主张,监管机构能否依照职权撤销该慈善信托,似有疑问。


而且,信托生效之后,若受托人违法履行,委托人除了追究受托人责任、更换受托人之外,能否解除信托?我国的《信托法》《慈善法》《信托管理办法》等均没有行政机关撤销公益信托的行政行为之规定,《慈善法》之后把慈善信托的设立改为备案制,也没有撤销备案一说。我们的法律一如既往地有始无终,有头无尾。


照此解释,《信托法》规定“信托被撤销”导致信托终止,信托被撤销只能是指类似“台湾信托法”所规定的情形。信托因之终止之后,不可适用第54-56条的规定把剩余信托财产因此归属于权利归属人;更不能适用《信托法》第12条的规定。能否适用《信托法》第72条关于近似原则的规定,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王清、郭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2] Lusina Ho, Trust Law in China, Sweet & Maxwell Asia, 2003,p93。

[3] 慈善信托被委托人债权人撤销的构成要件仍然需要探讨。

[4]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页。

[5] 一个例证,日本的信托法也不把欺诈信托的撤销作为终止的事由。

[6] 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192页。

[7] 周玉华:《信托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5页。


本文摘编自:赵廉慧《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