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3月12日, 信知也学社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一文刷屏。
这个文章正确地指出:专业地、精心设计的信托就不会被击穿。
但
(1)不当地保留控制权的信托才会被击穿。
(2)涉及家族信托管理的各方(包括受托人、律师、顾问、保护人等)应谨慎行事,不要做违反信托本质的事,不要说违反信托本质的话。
Part.2
根据《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一文的总结,信托设立之后的半年之后7个月内,张女士做了如下几个动作:
·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被证实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btw,CVC已经拿着仲裁裁决到美国申请承认并执行这套房子,并在2023/03/03拿到法院判决了;
·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即使信托有效,张女士已经取得的上述财产已经成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并无问题。
Part.3
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信托都会被击破,只有委托人为自己保留剩余索取权的信托才会被挑战其效力。
之前我们探讨过香港地区的一个案例,和张兰女士的案子如出一辙。
1995年7月,香港的P先生以其持有的AL集团股权等财产在泽西岛(Jersey)设立了家族信托(裁量信托),财产委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之一为P先生本人,受托人为H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2009年P先生和其妻子J女士离婚,J女士要求平分信托财产对应的价值。
该案历经初审和上诉审,香港终审法院于2014年7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指出,从P先生的信托文件可以确定,该裁量信托实际上可以被视为P先生处分AL集团股权的遗嘱。在该案中,委托人就像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改变遗嘱一样修改信托意愿书,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所有意见都会遵照执行。法院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1)P先生自己成为该信托的保护人,因此享有包括更换受托人的权利,他对受托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力;(2)P先生自己成为该信托受益人之一;(3)受托人虽然是AL集团一定比例股权的持有人,但AL集团的实际经营权则仍由P先生本人控制;(4)P先生声称其子女K应当拥有1/3的信托权益,但由于本信托属于裁量信托,K在该信托中也是一个可以被P先生任意决定的对象,能否从该信托中获得收益不具确定性;(5)如果该信托决定把整个或部分信托利益仅分配给其中一个受益人,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据此香港终审法院得出结论:在P先生要求下,受托人极有可能将信托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入都支付给P先生本人,因此该信托的资产仍然属于P先生直接可用的财务资源,该信托财产并不具有独立性,反而整个信托财产及受托人都完全受到委托人P先生个人意志的控制,该信托中的受托人除了担任信托财产即AL集团相应股权的名义登记人之外,其他包括AL集团的投票权及经营权、AL集团的股息分配权、信托收益的分配权等所有的权利均由P先生所操控。故该信托不成立,信托财产应当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依法分配。
个人认为,此案中委托人设置了一个裁量信托,这并无问题;他也同时保留分配信托利益的指示权,相当于委托人享有分配信托利益的裁量权——如果仅仅是委托人有自由分配信托利益给受益人的裁量权,这似乎亦无问题。但是本案中,委托人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且理论上他可以取得该信托的全部受益权,即,委托人自身成为信托的剩余索取权人,这和可撤回信托之间几乎没有差别。该信托财产不能产生独立于委托人的效力,信托本身的效力被否认。
有趣的是,P先生的案例终审于2014年,张兰女士的家族信托设立于2014年,张女士和她的专业团队似乎没有从之前的案例中吸取教训。
Part.4
朋友圈有朋友提出两个问题。摘录在这里,供大家讨论:
----吕大律师:她的律师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信托公司(为SETL公司的股东)管理的SETL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法院认为张兰是存款的实际权利人,冻结了存款。
· 2015年3月,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前,CVC眼疾手快地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至今;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即使是张兰指示的,也要告诉客户风险,客户愿意风险自担,那就没办法了。
请教赵老师,律师的邮件如未经张兰同意确认,张兰可否以代理人违反了信义义务为由,向律所索赔?
----郑大律师:AsiaTrust 信托公司(无论是否有信托文件约定)授权张兰为信托财产(两账户)的唯一签字人,是否属于违反受托人的管理职责,是否应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有)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