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建立储架减持机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筹划:《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能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且,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于2017年发布的“减持新规”规定,大股东、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因此,如果股价较低期间,大股东及董监高很难抉择是否当期减持,通过股票家族信托,可以将规定范围内的股票数量减持到家族信托,并日后择机在股价合适之时一次性进行减持。
设置主动管理的非一致行动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内所持有的股票与大股东所持有的标的股票不合并计算,并且在家族信托所持股票数量不足上市公司股票总股数5%的情形下,未来信托卖出标的股票时无需就每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减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